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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是洗钱还是共同贩毒?明查秋毫,母子以贩养吸被判刑

【字号:    】        时间:2024-06-25      

  本网讯(通讯员 张霄月 严婉莹)“我明明没有碰过毒品,怎么会构成贩卖毒品罪?”宋某想不到,因母亲姜某年纪大,帮其联系购买毒品者和微信收取款,再由姜某将毒品邮寄或运输给购毒者,会构成贩卖毒品罪。 

  5月16日,经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 

母子二人同贩毒 毒品缝入衣物中 

  姜某家住武汉,年近七旬,但已经是“资深”吸毒人员,儿子宋某在其影响下,也经常吸食毒品。 

  由于母子二人收入不多,为筹集毒资,便想出以贩养吸的法子,开始了自己的贩毒之路。 

  2023年初,姜某向夏某、方某贩卖毒品。因姜某不会使用微信,宋某便用自己的微信帮母亲姜某收取毒资,然后到小区小卖部将毒资换成现金交给姜某。为方便异地贩卖毒品而尽可能不被发现,姜某将毒品用小袋子包好后缝在旧衣物内蒙混过关,寄给夏某。有时,按照方某的要求,将毒品交给方某指定的司机运输回去。 

  2023年10月16日,姜某、宋某到案后,均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2024年1月23日,公安机关以姜某、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襄城区检察院。 

双双翻供不认罪 证据面前低下头 

  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一改之前在公安机关供述的证词,双双翻供,不承认贩卖过毒品,宋某更是称手机是母亲姜某自己在使用,不知道其钱款来源。   

  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复盘案件,通过翻阅之前收集的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存在的矛盾点,发现吸毒人员方某证言中有姜某、宋某曾向夏某贩卖毒品的线索未予核实,同时宋某是否邮寄毒品以及为贩卖毒品而主动联系方某的细节不清。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检察官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 

  根据调取的夏某等人的证言、微信交易记录、邮寄运单等证据,证实姜某为了邮寄毒品,将毒品缝入旧衣物中邮寄给夏某,或通过出租车送交给方某的事实。也证实了宋某曾主动联系夏某询问是否需要毒品,并先后七十余次收取毒资的事实。此外,根据姜某的上线徐某供述,宋某与姜某曾一起去购买毒品,宋某的同居女友也证实姜某平时不会使用微信,以及宋某总是删除微信聊天记录的事实。 

  面对充分的证据,姜某不再帮宋某掩饰贩卖毒品的行为,承认了二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欲认轻罪避重罪 精准定性促认罚 

  宋某虽然承认帮助母亲姜某收取毒资,但仍反复强调自己没有碰过毒品,不理解为什么就构成贩卖毒品罪,宋某的辩护律师也称宋某的行为应涉嫌洗钱罪。 

  到底是洗钱还是贩卖毒品?检察官认为,洗钱行为通常发现在上游犯罪完成后,目的是掩饰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宋某用自己的微信收取毒资,是因为姜某不会用微信,没有掩饰毒资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且宋某曾主动联系方某、夏某询问是否需要毒品,并参与了姜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过程。综上所述,宋某是贩卖毒品的共犯,而非单独构成洗钱罪。 

  查明案情后,检察机关认为,宋某、姜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时,姜某用快递寄送毒品的行为涉嫌运输毒品罪。 

  2024年3月26日,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对姜某、宋某提起公诉,姜某、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