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3·15特辑 | 以案释法:汽油掺甲醇,可真“刑”!

【字号:    】        时间:2025-03-14      

  油品质量涉及千家万户,然而,有些人却为一己私利,昧着良心在汽油中添加甲醇,冒充“95号汽油”,借此牟取暴利。近日,襄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杨某、黄某等3人被依法判刑。

  杨某本是一名危险化学品货运司机,长期替甲醇销售商黄某、李某某夫妇运送甲醇给工厂。其从工厂技术人员处得知黑市甲醇汽油销售紧俏,便萌发了“赚钱”的念头。之后,杨某通过各种网络渠道学习甲醇和汽油的配比混合,自行试验车辆运行无碍后,便开始了大批量的生产销售。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杨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92号汽油,将油品放置在黄某、李某某夫妇经营甲醇的场地内,然后从二人处购买甲醇自行配比混合“甲醇汽油”,再雇佣陈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4人驾驶油罐车在本地销售并运送至外地。

  为谋取更多利益,杨某长期在大货车出入较多的高速路口、货场等地向货车司机推销自己的油品,并谎称是95号汽油,保证质量过关。由于杨某的“甲醇汽油”售价远低于正规油价,受到一众货车司机的追捧,甚至很多人看到“商机”都买来加价转卖,其流水多达百万。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销售的部分汽油进行了扣押,经鉴定甲醇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经审计,杨某生产、销售伪劣汽油金额共计20余万元。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杨某在产品中掺入杂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黄某、李某某夫妇虽未获取不法利益,但明知杨某从其处购进甲醇混入汽油后销售,仍默许其在公司货场内储存汽油、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并为杨某提供资金周转,二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经襄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黄某、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长期使用高比例甲醇的汽油对汽车会有较大危害,甲醇热值比汽油低,不仅会增加油耗,加大车辆行驶费用,其分解的酸性物质还会对发动机和供油系统产生腐蚀作用,导致严重的机械故障,甚至导致车辆安全问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以免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