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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钱购买的商品房怎么成了被执行的开发商财产?”

【字号:    】        时间:2022-01-17      

   

         

  一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期间,案外人老李(化名)急忙来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却反复被驳回,日前,在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老李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保障。 

  房屋突然被查封 

  2011年,王明(化名)与甲公司(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庭,经法院调解,甲公司同意偿还本金加利息共计225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甲公司却并未如约履行义务,王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该公司位于襄城区环城东路的房产一套。同时,法院向襄城区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征迁指挥部发函,要求其在与上述房屋内居住人员商定补偿协议时,应及时与法院联系。 

  20173月,案外人老李来到法院,称自己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涉案房屋的查封。 

  老李声称,自己在查封前已与甲公司和乙公司(建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由乙公司出具收据且入住至今已有15年,只因甲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尚不能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虽然收据是由乙公司出具,但我在支付购房款时,甲公司知情且该购房款抵扣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工程款,这一查封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然而,法院认为老李是与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且购房款收据也是乙公司出具,老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故驳回老李的异议请求。同时,由于律师交接出现问题,老李未能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之后老李于2020210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以老李逾期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视为放弃权利救济为由,驳回其诉求。 

  检察监督见转机 

  由于该房屋面临征迁,且被法院查封,老李一方面无法领取征迁款,另一方面在房屋征迁后又无家可居,无奈之下,老李来到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收到申请后,围绕涉案房屋买卖、居住等情况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经查明,老李虽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乙公司经理马某某以及会计彭某某均在场,可确定甲公司对该行为的认可。且老李同时也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乙公司与甲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时,直接抵扣了代收老李的购房款。在调查期间,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和乙公司总经理马某某均出具证明说明了相关情况,可以认定老李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为此,该院组织召开了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当事人、律师、法院执行人员参与,充分听取多方意见,推动案件依法解决。 

  查明案件事实后,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撤销驳回老李异议请求的裁定,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尘埃落定获解封  

  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案件核查工作,认为检察机关调查的新证据足以确认老李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2021115日,法院针对该案召开审委会,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詹爱军列席会议,充分发表法律意见,经讨论,检察建议获得审委会委员们的一致认可。 

  20211118日,法院函复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纳检察建议,撤销相关执行裁定,支持老李的异议请求。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王明,经释法说理,王明亦认为现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老李是房屋的所有人,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在经历了近四年的维权后,最终,老李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护。110日,老李一家来到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印有心系百姓,执法为公的锦旗送到了检察官手中。 

  “检察无小事,事事关民生。检察监督作为百姓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要以能动司法的理念,立足于实质性化解争议。”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詹爱军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