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零口供”困局,如何让真相浮出水面?在犯罪嫌疑人百般抵赖的情况下,襄城区检察院以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破解迷局,通过精准抗诉让一起入室盗窃案成功改判。
2024年1月24日下午,高某某潜入襄阳市襄城区南街某小区,从被害人李某某住处盗走苹果手机、浪琴手表及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得手后迅速乘出租车离开,前往襄州区商贸城销赃。次日深夜,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轿车和租住处查获部分被盗物品。经鉴定,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6063元。
案发后,襄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迅速调取案发小区监控视频、高某某离开小区后的行踪轨迹、乘坐出租车的记录、销赃的收款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高某某在失窃时间点出现在被害人所居住楼栋,约一个小时后打车离开,约半小时后微信收到第一笔销赃款。然而,面对这些证据,高某某却始终百般抵赖。
“我是去那个小区找木工活干的。”
“赃物是从襄城区北街厕所收购的。”
“用的是现金交易。”
当承办检察官反问高某某什么时候做过木工、监控显示其未去过北街、从哪里来的现金时,高某某却都称记不清了。
随后,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再次补充侦查,通过对高某某生活圈子、工作背景、经济条件等外围证据进行取证后,认为高某某的解释不足以采信,于2024年7月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2024年10月,一审法院以“不能排除高某某从案发地到销赃地期间从他人处收购赃物的合理怀疑”为由,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此,襄城区检察院果断提出抗诉。“从作案时间、行动轨迹到销赃过程,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盗窃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指出,高某某到达销赃地点与收到销赃款的时间仅间隔半小时,期间不可能完成所谓的借钱、收赃、再销赃流程。且高某某经济拮据,账户几乎无大额交易流水,仅有销赃收款的收款记录,并无借钱及支付赃款的转账记录。
2025年1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零口供≠零证据!”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对于此类无直接证据的案件,我们应打破将‘被告人口供’作为唯一定罪标准的惯例,用扎实的证据说话,让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受到应有的惩罚。”